拟完善强制措施体系,新增电子监控和扣押、没收身份证、驾照和护照等证件,限制犯罪嫌疑人的活动
有望强化律师辩护权,将其正式延伸到侦查阶段,而按现行法律,律师在侦查阶段只有法律咨询权和帮助权
特别规定只有真正有犯罪行为,法院裁判需要进行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才能送医
跟踪、卧底等秘密侦查手段有望入法,但要严格使用条件
河南内乡县人,1940年11月出生,博士研究生导师,诉讼法学研究院专职研究人员,兼任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顾问,海峡两岸法律问题研究会理事,中纪委专家顾问,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司法部公正律师工作专家咨询委员,《法制日报》顾问,国家检察官学院、国家行政学院、国家法官学院等院校兼职教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和执法监督员,北京市诉讼法学会副会长等。享有国务院有突出贡献专家政府特殊津贴。
《刑事诉讼法》时隔15年后将启动第二次修改已明确列入今年立法工作计划。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顾问、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说,今年以来,全国人大法工委邀请各界立法专家、相关人士进行了密集的调研、座谈,进行《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专题论证,并向公、检、法、司等各部门征求意见。他自己也多次参与了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要论证、研讨工作。
樊崇义介绍,目前,中央司法改革小组和中央领导听取了相关情况汇报,《刑事诉讼法》修改有望在今年完成第一批的修改任务。他认为,此次修改属于保留现有《刑事诉讼法》的基本框架,在重点问题上进行修改。从目前确定的方向看来,此次修改有8大重点:一、强制措施的改革;二、证据制度改革;三、辩护制度改革;四、侦查程序改革;五、一审程序特别是简易程序改革;六、二审程序和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的改革;七、执行程序改革;八、新设特别程序,包括未成年人程序、刑事和解程序、违法所得财产的处置程序、精神病人暴力犯罪的强制医疗程序等。 针对社会关注的一些热点、焦点问题,樊崇义结合此次修改进行了解读。
解读:新增电子监控和扣押、没收身份证、驾照和护照等证件,以及取保候审等非羁押的强制措施的执行禁止令等
樊崇义介绍,此次修改完善了强制措施体系,新增了电子监控和扣押、没收身份证、驾照和护照等证件,以及取保候审等非羁押的强制措施的执行禁止令等。
“电子监控就是采用电子手段进行监控,比如给犯罪嫌疑人戴上电子手镯等,让其在规定范围内可自由活动,但一旦在规定范围外活动,设备就会自动报警。”樊崇义说,扣押、没收身份证、驾照、护照等证件,也将会限制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这些新的强制措施的增加,填补了我国现在只有羁押和不羁押两种强制措施之间的空白。
另外,对取保候审等非羁押的强制措施执行中可发出禁止令,禁止会见特定人员、禁止到特定场所等,一旦违反禁止令规定,侦查机关可撤销取保候审等非羁押强制措施,收监羁押。
在逮捕改革上,此次修改对现行《刑事诉讼法》逮捕条件中的“社会危害性”和“有逮捕必要”等抽象概念都做了具体规定。“比如对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犯罪,有自首、犯罪中止等情节的,可以不逮捕。”樊崇义说,此次修改对逮捕条件都做了明确规定,哪些该逮捕,哪些不该逮捕,都将有具体标准,有望大大缩小逮捕范围。
解读:应确立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的原则,明确规定了以刑讯逼供等方式取得的非法证据将被直接排除,不得采用
此次修改将解决刑讯逼供列为重中之重。首先,应确立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的原则,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侦查人员的提问,此次修改将与我国参加的《联合国人权公约》相协调,将公民有权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精神写入《刑事诉讼法》,不能把证明责任转嫁到犯罪嫌疑人身上。其次,明确规定以刑讯逼供等方式取得的非法证据将被直接排除,不得采用。如有人仍然刑讯逼供,即使逼出了口供,也将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而得不到采用,也就是“逼了白逼”。第三,在侦查讯问过程中,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案件须全程录音录像,对一般案件可以录音录像。第四,对刑讯逼供的案件,应当由公诉机关举证证明自己没有刑讯逼供。
“我想刑讯逼供通过这几个规定基本可以得到遏制。”樊崇义说,刑讯逼供的禁止,将反过来倒逼侦查机关转变办案方式,真正做到重事实证据轻口供。
解读:顺应时代潮流,拟将电子证据纳入刑事诉讼的法定证据种类之一
“电子证据拟进入《刑事诉讼法》。”樊崇义介绍,随着社会的进步,科学技术的发展,电子证据的重要性已经越来越凸显,此次修改顺应时代潮流,拟将电子证据纳入刑事诉讼的法定证据种类之一。
此次修改还特别强调了严格依法适用证据,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对于证人出庭难问题,此次修改拟规定,对控辩双方有争议的证人证言,证人应该出庭,同时对证人出庭的经济保障和安全保障,也做了相应规定。
解读:为防止秘密侦查和技术侦查手段的滥用,对其规定了严格的使用条件
樊崇义说,随着社会的进步,侦查机关已掌握大量的技术手段,比如指纹比对、监听等,同时还有秘密侦查技巧,如跟踪、卧底等。同时,毒品、受贿、反恐等犯罪活动中的犯罪分子往往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使用一般侦查手段难以收集到足够的证据。因此,此次修改拟将秘密侦查和技术侦查写入《刑事诉讼法》。
“为防止秘密侦查和技术侦查手段的滥用,拟对其规定严格的使用条件。”樊崇义说,首先是使用的案件必须是重大疑难案件,特别是反恐、毒品、受贿等特定种类的案件;其次是必须符合必要性原则,即在采用普通侦查手段无法获得足够证据的情况下才能启动特殊侦查手段;第三是审批程序的规范性问题,要严格控制、限制其使用。
解读:赋予律师申请调查权和委托调查权,律师在侦查阶段有望具有辩护权
“还有亮点是将《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中的律师权利规定进行了基本衔接和协调。”樊崇义说,阅卷权、会见权基本得到了保障,在律师调查权方面,此次修改赋予了律师申请调查和委托调查两种权利。
更重要的是将原来《刑事诉讼法》中“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改为“有权委托律师参与诉讼”。此前,律师在侦查阶段只有法律咨询权和帮助权,这次辩护权也正式延伸到了侦查阶段。
解读:对未成年人犯罪贯彻从宽政策,案件可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樊崇义介绍,此次修改新增了数个特别程序,其中专门规定了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别程序。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论是在逮捕条件上还是在审判程序和法院的裁判上都要贯彻从宽的政策。
特别是未成年人案件还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即在给未成年人限定一定条件的基础上,(比如一段时间内不再犯罪,不离开指定住所等)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但如果未成年人在此期间违反限定条件,检察机关又可重新起诉。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还突出体现了刑事和解程序,即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达成谅解的,法院可依法从轻判处。
解读:暴力犯罪的精神病人如要强制医疗须经过法院裁判
“此次修改还特别规定了暴力犯罪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樊崇义说,此前对于暴力犯罪的精神病人,一般都是直接送精神病医院,而今后如果要强制医疗的,必须要经过法院审判。只有真正有犯罪行为,法院裁判需要进行强制医疗的,才能送到精神病医院去,防止侵犯人权的强制医疗发生。
解读:犯罪分子的财产必须经过法庭审理确定区分非法所得和合法财产后才能进行处理。
“另一个特别程序是违法财产处置程序。”樊崇义介绍,之前对违法财产处置一般都由侦查机关直接处理,但实践过程中,并没有一个准确区分犯罪分子的非法所得和合法财产的程序。
此次修改特别规定,今后违法财产处置必须经过庭审程序。比如犯罪分子逃亡或者死亡,他的财产哪些是非法所得,哪些是合法财产应该由其继承人继承的,都需要经过法庭审理确定区分非法所得和合法财产后再进行处理。
此外,对于之前社会反映强烈的侦查机关介入民间纠纷、经济纠纷,利用刑事侦查程序干预民间经济纠纷的行为,此次修改拟对此明确禁止,并明确了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职责。
樊崇义介绍,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是1979年制定的,在1996年进行了第一次修改,此次正在酝酿的修改是第二次修改。此次修改其实早在上一届全国人大时期就被列入了立法计划,并形成了初步修改意见,但一直到本届全国人大,《刑事诉讼法》修改才将有望通过,其主要有以下三点原因:
第一,《刑事诉讼法》修改涉及面比较广,内容比较复杂,而其规定又直接关系到国家惩罚犯罪和公民个人权利的保障问题,以及公检法司等各部门之间职权如何分配、制衡等一系列问题。因此,《刑事诉讼法》本身的复杂性和重要性就决定了,其不能像其他法律那样很快完成。
第二,目前大量国外成熟的做法是否符合中国国情,其效果如何,还需要大量的实践、实验和实证研究。
第三,十七大的召开对我国法制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按参与《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专家理解,十七大的召开对我国司法改革和《刑事诉讼法》修改提出了多个方面的要求:更加强调民主;更加强调依法治国;更加强调实现公平正义;更加注重尊重和保障人权;更加强调权力的制约、制衡和监督。
2008年10月,中央政法委根据十七大精神提出了第二轮司法改革的要求,并下发了相关文件。在文件中,中央政法委提出了四个专题,一是在诉讼中如何优化配置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二是如何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三是如何提高政法队伍的素质以及在诉讼中处理问题的能力;四是政法系统的财务保障问题。
在中央政法委四个专题指导下,各地展开了很多刑事程序改革实验,我国司法改革正式进入深水区。在此期间,刑事和解、检察机关监督权改革、量刑程序改革、证据制度改革等一大批实验的成果也被以司法解释等形式确立下来。据统计,在此期间,我国共出台了30多个司法解释等文件,确立了一大批重要的司法改革成果。
“有人说我们的《刑事诉讼法》修改夭折了、中断了,是不对的。”樊崇义说,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就是在这一大批司法改革成果基础上启动的修改。这正是中国立法的特色,重在解决中国实际问题,在大量实践和实证研究基础上,总结改革成果将其写入法典。